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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詳細資料

    公告標題行政院重申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設備原則
    資料連結
    公告內容

    行政院重申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設備原則如下,餘詳附件:


    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設備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    (二)個人資通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    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,並儘速汰換。


    承上,各單位採購資通訊產品(含軟硬體、服務等),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

    如屬公告招標案件請於財物或勞務明細表『注意事項』中註明相關規定。

    公告類型一般資訊
    公告狀態重要
    公告人員網頁行政助教 網頁助教
    公告日期2021-01-10 22:58:43

    附加檔案